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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面积(讷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8 11:50:05来源:
讷河市融媒体中心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面积(讷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面积(讷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城市基本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应用和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视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持续征收城市基本设施配套费和标准供热基本设施配套费征收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联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章 征收范畴及规范

第二条 自本措施实行之日起,凡在本市政府所在地计划区范畴内新建的各类创建项目及改建扩建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创建项目转变用处的,均须按本措施规定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 征收规范严厉履行黑龙江省物价监视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持续征收城市基本设施配套费和标准供热基本设施配套费征收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文件规定,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5元(其中:含供热基本设施配套费20元 ,消防设施创建费5元)。对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增添供热面积的,不征收供热基本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征收程序及措施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范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创建单位必需到市政务大厅住建局窗口预缴城市基本设施配套费,收费应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四章 监管与应用

第五条 征收的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

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六条 征收的配套费要专款专用,所有用于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供气设施等城市基本设施创建。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费收支纳入当年部门预算,依据市政府核准的收支打算及时办理入库和拨付手续。

第八条 配套费在应用时,项目管理部门应按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规定履行。严厉履行工程招投标程序,招标把持价需评审,决算须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方可拨付配套费。

第九条 对以物顶费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市场价钱进行评估作价、拍卖,拍卖所得进入财政收入。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条 用配套费创建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项目创建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及格后,经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认定、核准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由配套费创建形成的资产全部权属国有,供热、供水、供气等企业只有应用权,无处理权,企业负责此部分资产的日常颐养保护,确保资产的完全、功能。

第六章义务追究

第十二条 违背本措施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追究相干人员义务。

(一)越权审批减免配套费的;

(二)征收的配套费未专款专用随便挪用的;

(三)未经同意,擅自处理以配套费创建形成资产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讷河市国民政府负责说明。

第十四条 自本措施履行之日起,原讷河市国民政府关于讷河市城市基本设施配套费征收应用管理措施的通知讷政发【2013】52号同时废除。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创建局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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